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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从今天起荆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有了新政策

发表于2017-11-01


为了更好的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在我市的
首套自住住房和刚需自住住房的需求,
加快贷款审批放款速度,
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
11月1日起,
我市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将有所调整

调整家庭代际互助使用政策
子女购房使用父母公积金或父母购房使用子女公积金的这种家庭代际互助使用公积金时,购房提取公积金和购房贷款将不能同时办理,只能二选其一。
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公积金账户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房总金额。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如果其本人和配偶都没有办理过公积金购房贷款,则认定为首套房,执行国家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仅办理过一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认定为第二套房贷款。其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在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不再受理已办理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购房贷款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认定有争议的,以本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拥有成套住房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另外,单独的公积金装修贷款不计入公积金购房贷款次数认定。

调整还提前部分还款的时间间隔及额度
借款职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时,取消每次申请须间隔3年的时间要求,借款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办理。
每次还款的金额最低为1万元,且还款额是1万元的整数倍。
需要注意的,提前部分还款的还款额度不计入当年的按年提取还贷额度!

注意
以上政策的执行时间按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完税证明的日期认定。
也就是说,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完税证明在2017年10月31日前的,按调整前的政策执行。

注:(以上信息来源于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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